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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未建防空设施,房地产公司应否向人防部门上交建设费?
来源: 个人图书馆-丰少少爷      时间:2023-07-29 17:32:46

“人防办”这一部门大家可能会比较陌生。简单来说,人防办主要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适时组织城市人民防空演习等。

了解了人防部门的职能后再看看本文的标题,大家不免有些疑惑:人民防空怎么会和房地产公司两个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扯上关系呢?

来自最高院的一则案例,几年前,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一起房地产公司诉人防办征收案就让这两个看似毫不相关的法律主体之间扯上了关联。并且,本案由于过于典型,还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内蒙古呼市某房地产公司曾开发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为节省建筑成本,并没有修建地下防空设施。按理说,一个经济适用房,价格本来就低,占地面积还少,修建地下防空设施纯属浪费成本,所以房地产公司压根就没想过此举会带来什么行政处罚。结果,该项目建筑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几年之后,公司突然就收到了呼市人防办的《限期办理“结建”审批手续告知书》,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某日前到呼市人防办办理“结建”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几天后,呼市人防办对该房地产公司又作出《呼市人防办征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决定书》,对该房地产公司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征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172.46万元。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不服:在动工之前也没有行政部门要求我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啊?凭什么现在要我交罚款?于是聘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通过咨询律师,房地产公司才了解到,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因此,房地产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果不其然。一审法院判定:维持呼市人防办作出的《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宣判后,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依据:

法院判词中引用了这么一个法条:“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易地修建。”也就是说,一般的经济适用房,在经过人防办批准后,相关地下防空设施才可以免于修建,免于修建不是不修建,而是通过向人防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由人防部门异地修建。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败诉也是情理之中。

律师意见:

建设开始之前,为节省成本,一些房地产公司往往不会聘请专业律师,事后遇到问题,才懊悔当初为什么不提前找律师咨询一下。本案中,

该房地产公司就是因为过于相信自己的开发经验,才在这么一个小事上栽了跟头。我国土地制度十分复杂,尤其是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建筑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更是浩如烟海。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不要轻信自己的经验,提前找好律师,这样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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